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杨某乙,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区**街道****组,现住汇川区**二期****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被害人黄某某因急需用钱,通过朋友联系到被告人杨某甲,将自己的车牌为贵A4****的白色宝马车开到汇川区**酒店抵押借款。其间,杨某甲隐瞒罗某某是收购车辆的真相,欺骗黄某某违背抵押车辆的真实意思,与罗某某签订了书面车辆买卖合同,黄某某将其所有的车辆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某。罗某某于次日将该车辆以129500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事后,杨某甲收取了黄某某4个月的抵押借款10万元的利息共计8000元,当月的停车费600元以及给小某某的介绍费3000元,共计11600元,还从罗某某处得到中介费8000元。罗某某被公安局拘留后,其亲属将该车辆于2020年5月16日回购并交给公安局依法扣留。被告人杨某甲已收取的黄某某的利息、停车费共计8600元已依法发还黄某某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转款截图;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3、证人陈某某、邱某某、罗某某陈述;4、被害人黄某某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永慧

                              检察官助理 付承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1852****,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93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起诉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