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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某甲幼名某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街,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2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应聘就职于黔西县贵州**教育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5月开始参与成教招生工作,因收取部分学生提升学历的预报名费、学费未交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司开除,之后杨某甲以自己成立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第三方教育机构为学生提升学历,对成高成绩未达录取分数线的学生能想办法就读所报学校或其他学校,以及给予费用优惠等为名,利用其之前掌握的学生生源及学生之间相互介绍,不断骗取欲提升学历的学生信任,以个人名义陆续收取被害人黎某某、谢某某、郑某某、邓某甲等21名学生的学费共计63145元,未转交贵州**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第三方教育机构,经学生多次催讨拒不归还,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生意经营及日常生活开销。

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截图、应聘人员登记表、营业执照、缴费清单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林某某、邓某乙、杨某乙、翟某某、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黎某某、谢某某、郑某某、邓某甲等21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人身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63145元,数额巨大,侵犯了普通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为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山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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