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乡**村**组**号,住静宁县**镇****苑**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某日,被告人杨某甲在“静宁微信平台”发布了“可以在静宁县办理廉租房”的虚假信息。**镇教委教师王某某看到信息后,便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甲为其申请廉租房,双方约在静宁县人民医院见面,被告人杨某甲谎称其有能力申请办理廉租房,让王某某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复印件资料,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杨某甲又以办理廉租房需要送礼、交纳各种费用为由向王某某多次索要钱款,王某某先后分六次交给被告人杨某甲现金44000元,全部被被告人杨某甲用于个人消费。至2018年10月,王某某多次向被告人杨某甲催问廉租房申购事宜,被告人杨某甲均以正在办理为由推脱,王某某见此情形便向被告人杨某甲催要44000元,被告人杨某甲一再躲避推脱,并多次变更手机号码,对被骗现金拒不归还。2019年8月12日,王某某到静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退赔王某某经济损失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借条、保证书、微信截图、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杨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厚 明
检察官助理:吴小鹏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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