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桦南县**乡**村上报农作物种植土地面积时,被告人杨某甲虚报种植大豆土地面积27.69亩,骗取国家大豆种植补贴款人民币8,860.8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将部分赃款退回。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吴某某、沈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种植补贴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 洋
检察官助理:于慧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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