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5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现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民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2日 、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甲与张某某、李某某、石某某、杨某乙(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在徐州市火车站东广场暨淮海路东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中,以杨某乙冒充户主杨某甲的弟弟,由杨某甲配合进行人民调解,并由张某某、李某某伪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书,将徐州市云龙区**巷**号238.28平方米违章建筑假冒合法建筑参与拆迁,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112.46816万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明、相关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表格、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银行账目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大为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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