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与李某某、杨某乙、彭某某、贾某某、陈某某(后五人另处)共同商议到昆明市呈贡区实施诈骗,由彭某某、贾某某、陈某某三人负责找寻目标并相互配合实施诈骗;由李某某、杨某乙、杨某甲负责在外围放风、接应。当日上午10许,在呈贡区七彩云南第壹城售楼部附近,陈某某以找“高神医”为名与路过此处的林某某搭讪问路,贾某某借机上前谎称认识“高神医”并可以带路,陈某某、贾某某两人相互配合将林某某骗至惠兰园榕树苑5栋楼下,再由在此等候的彭某某冒充“高神医”的孙女,以林某某的儿子近期会有血光之灾,需拿钱来做法消灾为由,从林某某处骗得现金34000元、硬币若干、耳环一对(硬币及耳环具体情况不详)。当日下午17时许,林某某按照约定返回现场准备取回做法所用款物时发现被骗。现被骗财物除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的10613元现金外,其余财物已被分赃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李某某、陈某某、杨某乙、彭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曦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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