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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公诉刑诉〔2019〕65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97********,侗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单元**因涉嫌诈骗罪,天柱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7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天柱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4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6日,被害人张某某以自己一辆车牌为赣H99**的奥迪小轿车进行抵押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7万元。杨某甲利用张某某急于借款的心态,诱使张某某与其签订汽车质押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及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等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在合同履行中, 被告人杨某甲肆意认定违约,并于2018年6月13日,将张某某质押的奥迪小轿车以13.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广西省桂林市**汽车会所阳某某。经鉴定, 张某某奥迪小轿车一辆价格为33.60万元。

2、2018年12月14日,被害人唐某某以自己一辆车牌为贵HMH***的本田缤智轿车进行抵押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5万元。杨某甲利用唐某某急于借款的心态,诱使唐某某与其签订汽车质押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及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等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杨某甲单方持有)。在合同履行中, 被告人杨某甲虚增债务金额,制造唐某某违约事实,并将唐某某质押的本田缤智轿车转卖给广西省桂林市**汽车会所阳某某。经鉴定, 唐某某本田缤智轿车一辆价格为12.24万元。

3、 2018年7月14日,杨某甲以一辆车牌为贵HAU***的大众汽车进行抵押向被告人杨某乙借款5万元。杨某甲利用杨某乙急于借款的心态,诱使杨某乙与其签订汽车质押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及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等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杨某甲单方持有)。在合同履行中, 被告人杨某甲虚增债务金额,制造杨某乙违约事实,并将杨某乙质押的大众轿车转卖给广西省桂林市**汽车会所阳某某。经鉴定, 杨某乙大众轿车一辆价格为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有杨某丙、阳某某等证人证言;3.有张某某、唐某某、杨某乙被害人的陈述;4.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有价格认定结论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行借贷之名,在履约中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事实,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抵押物之目的进行套路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且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香清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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