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镇**道**号**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在**职业学院工作期间,发现被害人余某某的求职表,随后,被告人杨某甲假冒广州**农学院的老师通过微信结识余某某,以能帮助余某某入职广州**农学院工作需要疏通关系为由让余某某转账给其,同年5月至6月期间,余某某多次在本市海珠区**街的家中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63000元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微信账户上。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3卷。

3.扣押被告人杨某甲手机1台、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现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