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0********,佤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甲在**公司上班期间以虚构拉得大额保单等需要垫付资金为由骗取杨某乙、杨某丙等1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01773.5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甲以拉得大额保单,需垫付保险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53990元。
2.2016年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甲以拉得大额保单,需垫付保险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627587元。
3.2016年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甲以拉得大额保单,需垫付保险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46828元。
4. 2017年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甲以拉得大额保单,需垫付保险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55700元。
5. 2018年,被告人杨某甲以拉得大额保单,需垫付保险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98668.52元。
6.2018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以垫付保险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189000元。
7.2018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以垫付保险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000元。
8.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以垫付保险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丁人民币78000元。
9.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以垫付保险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柯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0. 2018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以垫付保险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口证明、银行流水账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人身安全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01773.52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维芳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于永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和光盘3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