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组。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八都镇、广东省江门市棠下镇等地,通过陌陌、微信等软件,以冒充女性假装与他人恋爱等方式,向被害人纪某某、杨某乙、陈某某等人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7559.4元。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在广东省江门市棠下镇,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杨某乙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259.4元。
2、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八都镇,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纪某某钱款,共计人民1900元。
3、2019年9月份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广东省江门市棠下镇,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4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等;
2.被害人纪某某、杨某乙、陈逵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公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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