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854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四川省射洪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15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在“百合网”、“有缘网”等交友网上发布恋爱交友信息的方式,利用胡某甲(另案处理)的微信wxid_sy9ifbq41h922等,添加多名被害人微信、QQ,谎称“赵丹”等女性身份和多名被害人以男女朋友交往,并编造相约见面、家人生病等理由,以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向包括在校学生在内的数百余名被害人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其中在案被害人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鹏人民币21700元。
2、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3093元。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向被害人吴某某退赔人民币60000元。
3、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 被告人杨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余某丙人民币6150元。
4、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3100元。
5、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在校学生胡某乙人民币200元。
6、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兰建宇人民币3005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清单、微信红包接收清单、学生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胡某丙、何某某、胡某甲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邓某某、张某甲鹏、余某丙、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检察官助理:周莹莹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3部、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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