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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645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务工,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张某某、陈某某、杨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诈骗集团,先后于2017年4月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樟坑径下围工业园德盛昌大厦6F15-6F18设立创特信息科技咨询(深圳)有限公司、2017年11月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创业路汇海广场B座806室设立汇鑫泰信息科技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泰公司)、2018年3月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海韵大厦2009室设立深圳市万鑫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六家境内公司,其中汇鑫泰公司为总公司,其余为分公司,并从境内公司抽调人员到老挝金三角唐人街、柬埔寨金边等地设立境外公司,各公司设负责人、业务经理、组长、业务员等职。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在不具备股票交易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通过手动拨号或自动外呼系统向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谎称是东方财富或海通证券等知名证券公司的客服,以能免费提供股票内幕信息及相关资讯为由,诱骗他人加入微信群,为境外公司建立作案目标群,待满群后移交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则雇佣专门人员以网络直播方式讲解股票投资、铺垫外汇金投资知识,境外业务员同时操纵多个微信号假扮客户在群里发言,并伺机发布外汇金投资的虚假赢利单,捏造外汇金投资高收益的虚假事实,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逐步将被害人的投资目标转至外汇金交易,诱骗被害人在香港“长江金业”交易平台按照业务员的指令开户、注入资金、进行交易,但被害人投资资金并未进入香港“长江金业”平台账户,被害人亏损金额被被告人一方非法占有。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担任国内公司、老挝金三角唐人街公司业务员期间,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个人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180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交易明细、工资单、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2.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甲及同案犯余某某、曾某某、宋某某、史某某、朱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俞  林

检察官助理  柯欣芝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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