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打工,家住江苏省邳州市开发区**社区**号。2016年9月2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虚构不用参加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叶某某的信任,陆续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1500元。
2020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江苏省邳州市开发区八杨社区三组其父母的大棚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已向被害人叶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收据;
2.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璐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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