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86********,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里**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6月7日,自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2020年8月17日报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以该案诈骗金额达不到500万元退回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售卖打折的中国石化加油卡和沃尔玛购物卡的方式,以前期售卖的上述卡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信任后,以没有储值数额的中国石化加油卡和沃尔玛购物卡售卖给被害人马某某,共骗得被害人马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杨家湾五环天地附近转款人民币302万余元。
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以低价购买武商购物卡、大福源超市购物卡、中石化加油卡,后高价卖出赚取差价的方式,吸引被害人孙某某进行投资,骗得被害人孙某某转账人民币138.3万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多次讨要上述卡片时,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案发前,被告人杨某某已偿还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8.2万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低价出售武商购物卡、中石化加油卡的方式,以前期售卖的上述卡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取得被害人沈某某的信任后,骗得被害人沈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转账人民币共计32.1万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多次讨要上述卡片时,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证明、转账记录、短信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接收证据清单及涉案照片、马某某提供的与杨某某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沈某某提供的与杨某某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孙某某提供的与杨某某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杨某某、马某某、孙某某银行流水账单,杨某甲、黄某某的银行流水、欠条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杨某甲、方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沈某某、孙某某的陈述材料;5.搜查笔录;6.被告人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红
检察官助理:白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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