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2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24日应犯诈骗罪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至3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以微信号“cd14725****”,昵称“AAAAAA****”和昵称为“沐月**”的微信加董某某为好友,谎称自己可以办理提升信用卡透支额度,骗得被害人董某某的信任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诈骗董某某人民币99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家属退赔诈骗所得给被害人董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强
检察官助理:那存白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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