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91996********,苗族,中专文化,务工,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贵州省剑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杨某甲在多个QQ群里虚构自己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发布虚假二手车图片和出售信息,被害人杨某乙、潘某某在群里看到杨某甲发布的信息后,与杨某甲确定购买二手车后。杨某甲以交付车辆需要定金、油费、过路费等为由,骗取杨某乙人民币共计2700元,骗取潘某某人民币共计4400元,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100元。2020年3月27日,杨某甲将违法犯罪所得退缴至台江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车辆信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杨某甲积极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杨某甲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文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剑河县**乡**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48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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