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号,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为被害人徐某某装修其位于新蒲新区幸福城的房子,双方因装修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约定未完成的装修工程徐某某仅让杨某甲负责现场监工,杨某甲不再经手徐某某的装修款,所有费用由徐某某自己支付。因徐某某需购买装修材料,便让杨某甲作为中间人介绍材料商,杨某甲在外欠债过多,于2019年9月初让周某某冒充衣柜材料商骗取徐某某12000元、袁某某冒充旋转门材料商骗取徐某某14600元、魏某某冒充窗帘材料商骗取12000元、杨某丙冒充高仿绿植材料商骗取徐某某12000元,共计50600元四人均全部转账给杨某甲非法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文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袁某某、魏某某、杨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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