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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罪一案霞检刑诉〔2020〕114号)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远”,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道**村**,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道**村**。无业,未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与朱某、欧阳某(二人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黄某甲(绰号:老万,在逃)经合谋,计划利用机动车和自行车制造交通事故,以“碰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众人在实施作案前,先安排欧阳某将自己左手中指弄骨折,再由杨某甲、朱某物色三轮车车主为作案对象。在确定作案对象后,杨某甲、朱某、黄某甲便驾驶小轿车将三轮车车主逼向路边,再由欧阳某骑自行车靠近三轮车车主,故意撞向对方后倒地,并要求三轮车车主送他去医院检查。而后由杨某甲、朱某扮演欧阳某亲戚或朋友,向三轮车车主索赔,最终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

众人每次诈骗得手后,则由杨某甲负责分赃。朱某分得其中两成,欧阳某分得其中三成,剩下的五成归杨某甲所有,杨某甲再从五成中分出约一成给黄某甲。

2019年7月至12月,杨某甲、朱某、欧阳某、黄某乙 “碰瓷”诈骗团伙先后在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广东省等地多次流窜作案。

一、2019年8月4日16时许,被害人唐某某驾驶三轮车经过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路**小区公交站附近路段之时,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T**的别克小轿车故意挡住唐某某的去路。唐某某准备从右侧超车时,欧阳某骑自行车故意撞向唐某某三轮车,后倒地假装受伤。欧阳某谎称手部受伤,要求去医院检查。在唐某某带欧阳某去医院检查后,朱某随后来到医院以欧阳某朋友的身份,向唐某某素要赔偿金,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2000元后,朱某与欧阳某随即逃离现场。

二、2019年8月9日16时许,被害人周某某驾驶三轮车经过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街**号附近路段时,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MT3****的别克小轿车故意挡住周某某的去路,在周某某要躲避之时,欧阳某骑自行车撞上周某某的三轮车,后倒地假装受伤。欧阳某谎称手部受伤,要求周某某带他去医院检查。杨某甲随后前往医院,并以欧阳某舅舅的身份向周某某索要赔偿金,二人骗取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后随即离开现场。

三、2019年8月10日13时许,被害人姜某某驾驶三轮车经过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附近路段时,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MT3****的别克小轿车故意挡住姜某某的去路,在姜某某准备超车的时候,欧阳某骑着自行车故意撞向姜某某的三轮车,后倒地假装受伤。欧阳某谎称手部受伤,要求姜某某带他去医院检查。姜某某带欧阳某去到医院之后,杨某甲、朱某便分别以欧阳某亲戚朋友的身份,向姜某某索要赔偿金,三人骗取姜某某人民币8000元后随即离开现场。

四、2019年8月11日13时许,被害人张某甲驾驶三轮车讲过河南省信阳市河区新华东路****大厦门前路段时,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T***的别克小轿车故意从左边逼近张某甲的三轮车,张某甲急忙驾驶三轮车往右边躲闪,欧阳某此时故意骑着自行车去撞张某甲的三轮车,后倒地假装受伤。欧阳某谎称手部受伤,要求张某甲带他去医院检査。朱某以欧阳某朋友的身份向张某甲索要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欧阳某的诊断结果出来后,医生指出质疑其伤情系旧伤,欧阳某与朱某见事情败露,于是急忙逃离现场。

五、2019年8月13日13时许,被害人张某乙驾驶三轮车经过河南省开封市禹***街与**路交汇处的十字路口准备拐弯之时,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MT3****的别克小轿车故意挡住张某乙的去路,欧阳某趁机骑着自行车故意撞向张某乙的三轮车,后倒地假装受伤。欧阳某谎称手部受伤,要求张某乙带他去医院检查。张某乙提出要报警,欧阳某害怕事情败露,于是逃离现场。

六、2019年8月15日14时许,被害人张某丙驾驶三轮车经过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医院门前路段时,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MT***的别克小轿车故意挡住张某丙的去路,在张某丙减速避让的时候,欧阳某便骑自行车故意撞上张某丙的三轮车,后倒地假装受伤。欧阳某谎称手部受伤,要求张某丙带他去医院检查。朱某以欧阳某亲戚的身份向张某丙索要赔偿金,二人骗取张某丙人民币4000元后随即逃离现场。

七、2019年9月7日17时许,被害人罗某某驾驶三轮车经过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加油站附近路段之时,被告人朱某驾驶车牌号为湘LR1****的大众小轿车故意逼近罗某某的三轮车,在罗某某准备往路边躲闪之时,欧阳某便骑着自行车故意撞向罗某某的三轮车,后倒地假装受伤。欧阳某谎称手部受伤,要求罗某某带他到医院检查。朱某以欧阳某亲戚的身份前往医院向罗某某索要赔偿金,二人骗取罗某某人民币7000元后随即逃离现场。

八、2019年9月8日16时许,被害人林某甲驾驶三轮车经过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加油站附近时,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LR1****的大众小轿车故意去逼近林某甲的三轮车,在林某甲往路边躲闪之时,欧阳某骑自行车故意撞向林某甲的三轮车,后倒地假装受伤。

欧阳某谎称手部受伤,要求林某甲带他到医院检查,于是林某甲便通知证人林某乙带欧阳某到医院检查,接着杨某甲以欧阳某舅舅的身份到医院要求林某乙赔偿2万元的医药费。罗某某经过交通事故现场之时,将自己的遭遇告知林某甲,林某甲随即将情况告知林某乙,林某乙意识到欧阳某、杨某甲可能是诈骗团伙,遂拒绝赔偿并要将欧阳某带回现场,杨某甲意识到事情可能败露于是急忙逃离现场,欧阳某被带回现场后经罗某某指认,林某甲、林某乙立刻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来到现场将欧阳某传唤调查。

在得知同案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2019年11月17日10时许,杨某甲在其姑父的陪同下,前往道县公安局营江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承诺书、收条复印件等;

2.人口信息资料;

3.无犯罪记录说明;。

4.到案经过;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6.证人林某乙、蒋某某、齐某某证言;

7.唐某某等八名被害人的陈述;

 8.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9.另案处理人朱某、欧阳某的供述和辩解;

10.照片辨认笔录;

1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

12.医院放射科诊断报告书;

13.手机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碰瓷”为手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诈骗被害人支付赔偿金,其中诈骗既遂部分犯罪事实,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3000元,诈骗未遂部分犯罪事实,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杨某甲等人“碰瓷”诈骗团伙长期跨省流窜作案,社会危险性较大且至今尚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建议判处其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挺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遂溪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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