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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凤庆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凤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24日至3月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月18日至2月1日、自2019年4月2日至4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杨某甲在昆明接取一批毒品进行贩卖。同年8月9日23时40分,公安民警在昆明市江岸里小区2栋前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当场从其停放在该小区2栋前停车位上的云******微型车第二排座位下查获外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净重686克;外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坨(内装25小袋),净重4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证人杨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书;

5.搜查、辩认、毒品称量、取样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贩卖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正华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2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现存于凤庆县公安局。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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