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栋**单元**室,户籍地同上。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收到杨某乙微信支付的1000元购买毒品款后,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三粒麻古和一点冰毒。当天中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扣下一粒麻古后,将其余两粒麻古和一点冰毒(大约0.5克)送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栋**单元**单室杨某乙的住处,两人在杨某乙住处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所购毒品。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微信截图等书证;
黄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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