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地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9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10号院内,贩卖约0.3克冰毒给杨某乙。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街99号工商银行路口附近,贩卖约0.3克冰毒给杨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前后两次向吸毒人员杨某乙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行政拘留期间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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