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居委会**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小区**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5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自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中午12时许,购毒人员丁某某通过手机(号码1387675****)联系被告人杨某甲(号码1776697****)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约定在海口市美兰区一路见面后交易。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丁某某到指定地点见面后,被告人杨某甲骑电动车带丁某某到**一路一小巷子里的一处废弃平房内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丁某某,而后被告人杨某甲驾车送丁某某回到该路马路边,双方各自离开。
当日下午15时许,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该路路边将丁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扣1包毒品疑似物。
经称量,从丁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88克,经取样后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该包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8年11月25日下午 15时30分许,丁某某再次与被告人杨某甲取得联系,而后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小吃店附近路边抓获被告人杨某甲,当场从其身上查扣1部联想牌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17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照片);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办案说明、通话清单、健康检查笔录、图像资料、违法犯罪人员详细信息;
3.证人丁某某、欧某某、杨某乙、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净重0.8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斌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小区**栋**房,联系电话15108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扣押在案的117元人民币已存入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涉案毒品已全部取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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