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74********,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学院职工,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6月16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执行拘留,于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清江浦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江苏**学院后勤管理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校园卫生巡查、保洁服务外包管理、发票报销等职务便利,通过承接江苏**学院业务的张某某、范某某等人,以保洁费、劳务费、搬运费等名义,开具虚假发票,并采取模仿其单位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审核人等人签字的办法,利用虚假的票据在单位报销51次,报销虚假发票157张,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601603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以保洁费、劳务费、搬运费等名义,通过张某某开具虚假的淮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12089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28790元。
2.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15640元。
3.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11320元。
4.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7550元。
5.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7860元。
6.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15220元。
7.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3600元。
8.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11430元。
9.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7820元。
10.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3840元。
11.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7820元。
二、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以垃圾清运、保洁等名义,通过张某某开具虚假的淮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4933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2988元;
2.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6100元;
3.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2400元;
4.2019年11月07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3300元;
5.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11380元;
6.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3920元;
7.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3920元;
8.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15330元。
三、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以保洁费、劳务费的名义,通过张某某开具虚假的清浦区**装卸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3774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清浦区**装卸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10840元。
2.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清浦区**装卸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11440元。
3.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清浦区**装卸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3860元。
4.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清浦区**装卸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7740元。
5.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清浦区**装卸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3860元。
四、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以搬运、保洁的名义,通过张某某开具虚假的淮安经济开发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186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经济开发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9700元。
2.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张某某开具的淮安经济开发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8900元。
五、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以保洁费、劳务费等名义,通过杜某某开具虚假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洁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17120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用杜某某开具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洁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6600元。
2.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用杜某某开具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洁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41400元。
3.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用杜某某开具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洁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4600元。
4.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用杜某某开具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洁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10040元。
5.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用杜某某开具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洁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10120元。
6.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用杜某某开具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洁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6100元。
7.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用杜某某开具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洁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7100元。
8.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用杜某某开具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洁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3200元。
9.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用杜某某开具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洁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10600元。
10.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用杜某某开具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洁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21900元。
11.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用杜某某开具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洁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13750元。
12.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用杜某某开具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洁服务部发票,贪污公款35795元。
六、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以保洁的名义,通过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邓某某开具虚假的淮安市清浦区**乡财政管理所发票,贪污公款2860元。
七、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以垃圾清理费、保洁费、搬运费等名义,通过王某甲开具虚假的淮安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18277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用王某甲开具的淮安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2870元。
2.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用王某甲开具的淮安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13600元。
3.2019年11月07日,被告人杨某甲用王某甲开具的淮安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18530元。
4.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用王某甲开具的淮安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17700元。
5.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用王某甲开具的淮安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38020元。
6.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用王某甲开具的淮安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31900元。
7.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用王某甲开具的淮安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3750元。
8.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用王某甲开具的淮安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20300元。
9.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用王某甲开具的淮安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14800元。
10.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用王某甲开具的淮安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21300元。
八、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以保洁的名义,通过范某某开具虚假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洁服务中心发票,贪污公款5200元。
九、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以工程款的名义,通过徐某某开具虚假的淮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1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徐某某开具的淮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3500元。
2.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徐某某开具的淮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3000元。
3.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徐某某开具的淮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3500元。
4.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用徐某某开具的淮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贪污公款300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将模仿经办人杨某乙、项目负责人王某乙、部门负责人王某丙、财务审批人陈某某签字的两张虚假发票(报销金额共7740元),拿到江苏**学院财务处报销时,被工作人员发现而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清江浦区监察委员会调取的被告人杨某甲任职文件、虚假发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笔迹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负责校园卫生巡查、保洁服务外包管理、报销发票过程中,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贪污罪。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映霞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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