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83********,汉族,中专文化,住乐业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16日由乐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期间,因新冠病毒影响,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禁止人员聚众措施,避免发生人员聚众交叉感染。被告人杨某甲所在的乐业县同乐镇上岗村外出务工人员停工在家,村里许多人到杨某甲家小卖部打麻将和“跑得快”进行赌博。同年2月5日晚,有人到杨某甲家小卖部提出用扑克牌打“三公”赌博,杨某甲提供赌具扑克牌,并帮发牌作数抽头渔利。次日凌晨,在杨某甲家参与赌博的杨某乙、杨某丙、申某某、邓某某等14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搜缴赌资共计69020元,杨某甲当天非法抽头渔利人民币700元。案发后,杨某甲家属积极退回赃款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等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多人参与赌博,赌资累计6902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有悔改表现,积极退回赃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光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乐业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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