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白山镇**南**巷**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0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隆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杨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其亲戚、朋友廖某某、李某某、陆某某、杨某乙等人参与 “六合彩”非法赌博,杨某甲将参赌人员投注的号码及金额统计好后,再通过手机微信报送给老板巫某某(另案处理),巫某某则按照赌资金额的10%支付给杨某甲“返点费”即好处费。 截止2019年8月下旬,杨某甲聚众赌博的赌资累计约100000元人民币,杨某甲共非法获利约1000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4日,杨某甲主动到马山县公安局金钗派出所投案。归案后,杨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
3.证人证言:廖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巫某某的讯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甲的讯问笔录;
5.辨认、扣押笔录:杨某甲、巫某某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 莉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证据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提讯证》各一份
5.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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