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89********,水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安吉县**街道**社**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初,被告人杨某甲在安吉县**街道**社区**自然村**号经营棋牌室期间,多次组织召集邓某某、莫某某、王某某、杨某乙等人以“摇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一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已主动退赃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执法暂扣款票据;
2.证人邓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忠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138********)。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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