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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赌博案)_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1985******** ,壮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 202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杨某甲通过电话、微信、现场投注等方式从虞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杨某乙、陶某某等人处接收地下六合彩投注单,以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形式收取上述人员的投注款,再将部分投注情况及投注款上报至上线黎某甲(已判决)、黎某乙、唐某某(已判决)、卢某某、余某某、黄某某处,让参赌人员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并从中获利。截至案发,杨某甲收受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16.4898万元,获利共计人民币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天翔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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