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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赌博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村**号。2020年7月1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至7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位于饶平县**镇**村的茶叶加工场内,组织参赌人员邱某1、巫某1、邱某2等人以“木塞鱼”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水获利。

2020年7月15日23时许,饶平县公安局对该赌点进行冲击,现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甲及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邱某1、邱某2、黄某1、邱某3等22人(均已另案处理),现场查扣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5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1、邱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洪桂生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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