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 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32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1年2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3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缙云县**镇**村**号和缙云县**镇**村**号的老房子的明堂内摆设赌场供杨某乙、杨某丙、张某某等人以“三公”、“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二十余场次,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丁、杨某戊、李某甲、杨某己、丁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张某某、陶某某、杨某庚、金某某、马某某、杨某辛、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琴
2020年5月6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 移送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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