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79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镇**村**号,现暂住在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红色日立220-3G型号挖机,在**街道**村排水渠道操作时,因其疏忽大意,将站在挖机附近的砌石工黄某甲碾压致死。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符合车辆致躯体毁损、多脏器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仍自愿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3日,被害人黄某甲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施工作业操作证、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黄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示意图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疏忽大意,未严格遵守安全驾驶规程,驾驶挖机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影岚
检察官助理:江单婵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杰135******05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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