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杨某甲,别名杨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电商主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巷**号,住启东市**镇**村**号楼**室。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杨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朋友圈、微信群发布信息对外宣称拥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货源,吸引他人购买口罩。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进购为普通口罩情况下仍冒充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给被害人曹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20855元,经江苏国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涉案口罩的口罩带、细菌过滤效率、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以人民币2.7元/只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登荣牌及无品牌标识的普通口罩计50000只,后冒充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人民币3.8元/只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被害人曹某某,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90000元。

2.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以人民币2.5元/只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登荣牌、顺意牌及无品牌标识的普通口罩20000只,后冒充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人民币3.3元/只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陆某某、王某某、茅某某等人。2020年2月23日,上述被害人收到口罩后发现口罩品牌杂乱、包装不密封等问题,于2020年3月5日报案。公安人员依法从被害人陆某某、王某某、茅某某等人处接收并经送检为不合格的口罩计9350只,涉及销售金额计人民币30855元。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3月26日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口罩照片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陈某某、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曹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江苏国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达华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号楼**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