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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集资诈骗罪)(公开版)_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镇**路**巷**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于2019年12月5日在河南省安阳县崔家桥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10日被五台县公安局押解回忻州市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五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0日报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8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的哥哥杨某乙以发展农业、帮农惠农的名义在五台县注册成立了以“马铃薯、蔬菜的种植”为经营**台县台城镇农联汇通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高某某。合作社成立后,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之下,杨某乙以存款获得高息、赠送礼品、提供平价农业生产资料、享受二次医疗报销等为利诱条件,在五台县多个乡镇村庄设立服务站,委任当地群众及村民为站长**,通过吸收辖区各村村民为合作社**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高达6400余万元,集资人数达1700人以上。

2013年起,杨某乙还用同样的手段在山西省文水县,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成立合作社,进行非法筹集社会资金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杨某甲从2006年起,在杨某乙家帮杨某乙带孩子并共同生活,2012年起在杨某乙太原**建筑公司做财务工作,2013年开始在杨某乙成立的四个合作社从事总会计的工作,定期核对、记录账务,直接到合作社收取资金,或者收取合作社人员送到太原的资金。2014年初,*甲合作社会计杨某丙手中将2013年的账务资料拿走,至今未提供。

五台县台城镇农联汇通种植专业合作社存续期间,杨某甲多次到该社核对账务,并从该社接收现金、转账汇款共提走资金700余万元,自称都交给杨某乙,或按照杨某乙的指派汇款给可能是杨某乙老家的债务人。其中2014年2月21日杨某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杨某甲得知情况后,*乙合作社会计杨某丙给其送下300万元,从晋源合作社调取资金三、四十万,向杨某乙朋友借款150万(后又从五台合作社取钱还款),高某某也从合作社拿了一部分款交给杨某甲,总共从五台县台城镇农联汇通种植专业合作社调取500余万元资金,用于退赔文水县合作社群众,使得杨某乙从刑拘转取保候审,并最终被文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缓刑。

从2013年5月注册成立至2014年12月停止运营,五台县台城镇农联汇通种植专业合作社各服务站所吸收的资金交合作社统一管理,只有小部分用于投资经营,其余资金杨某乙、杨某甲交代的去向不明,**村民。

2017年,杨某乙被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专项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长期与杨某乙共同生活,且在杨某乙所有合作社和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应当清楚其经营业务和资产负债情况,在杨某乙以成立合作社的手段非法占有集资款的过程中,积极协助其管理账务、收取资金、支配资金,隐匿账薄,尤其在杨某乙被文水警方刑拘以后,更是直接取代杨某乙,对合作社资金行使调配使用,明知退还文水群众的款项无法返还的情况下,调用五台合作社500余万元资金,为杨某乙办理取保候审、判处缓刑创造条件,在杨某乙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过程中起了辅助作用,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其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虹丽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审计报告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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