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甲,1972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3018,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务农,住泸溪县**镇***村*组。曾因盗窃,于2011年1月6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处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被泸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几年前,杨某甲与符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交往。2018年,符某某与杨某甲分开,杨某甲强行进入符某某家中,将符某某家中被褥、衣服烧掉,后二人复合。2019年12月24日,符某某与杨某甲协议解除关系,符某某退还杨某甲2万元及金项链1根。2020年3月10日,符某某女儿龚某某因发现家中厕所门开着,便打电话质问杨某甲是否去过其家,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当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心中不忿独自一人前往符某某家中,准备找龚某某理论,后发现家中无人,便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符某某家中,以破坏屋顶瓦片、焚烧衣服、丢弃被褥等方式泄愤。

2020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经讯问,被告人杨某甲对其非法侵入符某某住宅,焚烧衣物、丢弃被褥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其补充说明、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关系脱离书、银行查询资料、通话详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某、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经住宅权人同意,采取暴力手段进入他人住宅,并对他人住宅内的财物进行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涛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