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5********,苗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2月23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凌晨1时许,杨某乙(已死亡)因怀疑其妻胡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纠集其弟杨某甲(被告人)、杨某、杨某丙及另外两名男子共6人,来到石某某位于独坡镇木瓜村附近的汽车教练场伺机抓奸。2月22日凌晨2时许,杨某乙、杨某甲两人踹开石某某住宅的客厅和卧室的防盗门,随后杨某乙和杨某甲、杨某丙、杨某等人带着刀具进入石某某住宅的卧室内对石某某和胡某某进行殴打,杨某乙、杨某甲等人行凶后关掉石某某卧室的电闸逃离现场。石某某和胡某某后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石某某住宅的一个防盗网、两扇防盗门等物品被不同程度毁损。2019年4月18日,经通道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石某某被毁损的财物价格合计人民币贰仟壹佰伍拾元(¥2150);2019年4月24日,经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石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石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租田协议、关于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胡某某、石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指认、提取、检查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未经他人同意,强行破门闯入他人住宅,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三个月到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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