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铁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员工,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院**楼**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路**号**幢**单元**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2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7日经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公安分局十里铺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从网上购买制假软件、空白火车票底板、打印机等制假工具非法制造过期火车票用于出售。截至案发,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微信、百度贴吧等方式接单,按照买家要求制作并出售假火车票共计177张用于财务报销,售价每张人民币20-30元,经鉴定上述火车票均系伪造。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民警在被告人制假场所当场查扣用于制作假火车票的半成品520张,电脑硬盘2个,条形码打印机1台等,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伪造的成品火车票等物证;
2、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工作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火车票情况说明、车票信息、火车票复印件、快递记录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田某某、杨某乙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伪造火车票177张出售给他人用于财务报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海燕
检察官助理:时见齐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为1500290****。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