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被告人杨某甲租赁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巷**号后巷楼房,开设无证五金加工厂。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雇请杨某丙、杨某某等人(均另作处理),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MCM、FENDI两种注册商标标识。2016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非法制造的MCM商标标识47500个、FENDI商标标识12450个,合共59950个。直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锦文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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