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前后,被告人杨某甲在网络上学习气枪组装方法,后在淘宝网上购买组装气枪所需的304不锈钢钢管、气室、瞄准镜等配件,利用自己所学方法,在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房内,组装快排气枪一支。2016年年初,被告人杨某甲再次通过淘宝网购买304不锈钢钢管、气室、一体阀、后仓击锤等零件,在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其家中,组装减震气枪一把。后该杨将组装好两支气枪放在魏寨古刘村其家中,供自己娱乐所用。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组装的两支疑似枪支物品均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物证。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指认、搜查、提取笔录及照片。
6. 淘宝购物截图。
7. 户籍证明及其它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淘宝网上购买配件,在家通过网上学习组装两部汽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4.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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