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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Z29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3********,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第**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19年12月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在网上购买射钉枪枪镗,对自己2008年向他人购买的一支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进行改后,将枪用于打松鼠。2019年12月6日,杨某甲被都匀市公安局抓获,从家中扣押改装押射钉枪一支、钢珠若干、射钉器一支、射钉器配件八个,红外线描准镜一个。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QNGAJD-H-2019-243-1J的壹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贵州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3)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4)扣押物品清单;

(5)拼多多购物截屏;

(6)情况说明;

(7)搜查证;

(8)户籍证明;

(9)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吴某某、杨某丙、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甲对枪支和制造工具的辨认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贵祥

   检察官助理:李世鹏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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