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5月16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始,被告人杨某甲在位于龙川县**镇**村委会**村的家中养殖蜜蜂,因地处偏僻便产生了改装射钉枪用来防身和打鸟的想法。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先后用其淘宝账号(淘宝昵称:“yzh**888”,绑定手机号码:“189*******”)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枪、无缝钢管、弹壳、火药等配件后,通过将无缝钢管插入射钉枪枪口处用螺丝固定的方式,将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改装后,杨某甲使用该枪支在山上打鸟二十余次。
2020年5月15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甲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现场缴获改装射钉枪1把、子弹56个等涉案物品一批。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缴获的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送检的5枚具备猎枪弹外形的子弹中有3枚为非制式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明、通知、枪支保管条、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截图、照片;
2.证人谢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公(司)鉴(痕)字【2020】13号鉴定书;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利用射钉枪、无缝钢管等配件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犯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莉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