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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春季,在镇赉县**镇**村**屯自家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经鉴定,被开垦林地的林班号为**林班**小班,面积为50.44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地原有植被大量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林地合同书、收款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庞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镇赉县林业和草原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植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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