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0********,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0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为种植玉米,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份擅自到镇沅县**镇**村**小组当地名为“**箐”的林地内毁林5.899亩,开荒种植农作物,致使林地遭到破坏。经镇沅县恩乐镇林业服务中心核实:杨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权属为防护林,面积为5.89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前科查证证明、证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证明、林权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笔录、2009年-2018年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花名册;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乙、田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镇沅县恩乐镇林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调查核实报告、调查结论告知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5.899亩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防护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勇
(院印)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起诉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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