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5********,苗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栋**号,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厂家属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与凯里市湾溪街道岩头村二组村民集体签订《集体荒山与农户耕地租用协议书》,租用岩头村二组“垮冲、长冲”地块用于开设倒土场。此后,杨某甲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接受华凯尚城项目部、凯里国际商贸城项目部在该倒土场内倾倒建筑渣土并收取费用。2013年11月,杨某甲与岩头村二组村民因土地使用问题发生纠纷,岩头村二组村民对该倒土场进行堵路,杨某甲被迫停业。经凯里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杨某甲在凯里市湾溪街道岩头村二组“垮冲、长冲”地块经营的倒土场占用林地面积52.7亩,涉及的林地上原有植被已不存在,已被完全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集体荒山与农户耕地租用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家桃
雷 丹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84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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