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局所城派出所,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大巷三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老妈乐公司在全国开设
多家老妈乐门店,以消费返利模式吸纳会员,承诺只要缴纳一定金额就能成为会员,享受不同程度的返利,级别越高返利越多,并且可以换取价格不等的礼券,还可以领取礼品、免费旅游等,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杨某乙(在逃)与全家福国际集团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山西负责人田鹏接触,在古交市东曲街道铁磨沟休闲广场东7号商铺开设“老妈乐服务体验中心”一店,杨某乙担任店长。同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古交市桃园小区成立古交市家福园日用品经销部,实为“老妈乐服务体验中心”二店。被告人杨某甲担任二店店长,以购买产品高额返现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单、讲课、组织旅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诱使中老年人进行投资办理银卡、金卡、钻卡、白金、翡翠等不同级别的老妈乐商城会员。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吸收会员25人,通过现金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15.8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5.39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5.8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5.390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爱香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大巷三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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