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程某某(另案起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杨某甲参与吸收卫某某、张某某等人资金,涉案金额100万元;至案发前,已归还金额228600元,尚有771400元未归还。
2020年4月09日,杨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若积极兑付,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喜东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其中卷1共39页,卷2共179页,卷3共157页,卷4共138页,卷5共191页;随卷移送材料2页;随卷移送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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