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诉〔2019〕8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村**组**号,在武汉无固定住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镇**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园**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成立武汉**公司,通过研发网络“艺星兔”APP,诱骗他人成为会员,该公司对外宣称会员可以在APP平台上分别注册学生和教师账户,只需打款到学生账户购买课时费,一周时间内平台通过对教师账户额外补贴7%的方式,将客户所缴纳的课时费连同教师补贴费一并通过教师账户返还给会员。该公司在没有教师授课、学生听课的情况下,先后诱使曾某某等被害人成为““艺星兔””APP会员并交钱购买“课时费”,以此方式非法吸收1600余人次的公众存款共计283,345,887.9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杨某甲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交易转账截图、到案、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接收证据笔录、微信截图、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质等书证;2.被害人苏某某、彭某某、牟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杨某甲、李某甲、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武汉光谷服务中心工商档案室调取工商档案;6.远程勘验工作记录;7.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涉案公司后台程序司法鉴定;8.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9、二被告人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光盘2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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