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3********,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现住天柱县凤城街道**小区**栋**单元**。2011年7月29日因强奸罪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于2015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6日被天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为家庭纠纷要外出找其妻袁某甲,因袁某甲不愿与杨某甲见面,杨某甲遂在天柱县凤城**小区**栋**单元**室内以殴打、胁迫的方式控制被害人杨某丙(其女儿)跟随其上车,16日18时许,杨某甲开车挟持杨某丙至**镇“石灰冲”水库旁路边,杨某甲继续以殴打被害人,并要求杨某丙转账二十万元。16日19时许,杨某甲继续开车挟持杨某丙至天柱县兰田镇蒲溪村梭溪坡坡顶岔路口处,杨某甲继续以殴打等暴力手段逼迫杨某丙转账二十万元,杨某丙害怕之下称其银行卡内只有三万元,杨某甲就挟持杨某丙至兰田镇换乘袁某乙驾驶的贵H9****红色面包车。换乘后由袁某乙开车于16日23时许从天柱县出发前往温州,途中杨某甲继续以殴打等方式胁迫杨某丙转账二十万元,杨某丙始终称其只有三万元。17日3时左右,车辆行驶至湖南省洞口县高速路段,杨某甲突然要求袁某乙掉头回天柱县,17日10时许,返回至天柱县兰田镇后袁某乙下车离开,杨某甲又继续驾驶贵H9****面包车挟持杨某丙至湖南省新晃县中寨镇上公道村罗彭组“石凉亭”处,杨某甲再次以殴打等手段胁迫杨某丙转让二十万元,杨某丙害怕之下通过微信转账三万元给某甲,杨某甲收到钱后,继续控制杨某丙,直到2020年9月19日11时许,杨某丙借故以送礼的名义才脱离杨某甲的控制。经天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被鉴定人杨某丙体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4%,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袁某甲、袁某乙、林某某、袁某丙、栾某某、杨某乙、杨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文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庆恩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文云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视听资料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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