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二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宿舍。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杨某甲付费从网站上下载大量血腥、暴力视频,保存在电脑和移动硬盘中。同年5月28日左右一天晚上,杨某甲在其经营的肥东县**镇**大道“******会馆”里,将其保存的部分血腥、暴力视频上传到百度云盘。同年5月31日13时许,肥东县公安局民警在肥东县**镇**大道“******会馆”扣押杨某甲的电脑硬盘及移动硬盘等电子设备。经审读标注,扣押电脑硬盘及移动硬盘中发现十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视频,具有一定的现实危害性,煽动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动硬盘等物证;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审读标注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电子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音视频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胜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