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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持有枪支、郑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公开版)_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9********,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家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日被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家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其朋友杨某丙(身份待查)以1460元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平时用于管理自己鸡场打老鼠之用。几个月后,因同村被告人杨某甲看中郑某某所购买的枪支,便欲想向其购买,于是郑某某便以1500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枪支卖给了杨某甲,获利40元。

2019年6月7日,杨某甲在家用枪打老鼠的过程中,枪支的铁砂落在邻居彭某某家雨棚上,后彭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来到杨某甲家,在杨某甲的指引下,在杨某甲的房间卧室床下发现其从郑某某处购买的一支疑似射钉枪。

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甲所持有疑似射钉枪进行鉴定:送检的疑似射钉枪系一支“鑫盛-009BJD007”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送检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556.68焦耳/平方厘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扣押在案的一支火药枪、铁砂、底火等物证;3.证人彭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向他人购买改制的射钉枪一支,并转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改制的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百灵

2020年2月20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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