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7********,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现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将其父亲杨某乙遗留给自己的一支长管火药枪保管在家中。2019年3月22日,杨某甲在往**务工途中被**公安局**公安处民警盘查时主动交代其持有一支火药枪存放在家中的事实,**公安局**公安处随即将案件线索移送榕江县公安局。2019年6月11日,榕江县公安局民警根据收到的线索对杨某甲位于榕江县**镇**乡**村**组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其住宅二楼房间内搜出一支火药枪。同月24日,杨某甲主动到榕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杨某甲家中搜出的火药枪是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2.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枪支鉴定意见书;6.搜查、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查时主动坦白罪行,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2020年4月6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长管火药枪一支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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