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6日10时许,丘北县公安局八道哨派出所在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过程中,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乡**村民委**村小组杨某甲家有枪支。接报后,八道哨派出所民警到杨某甲家调查,调查中,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将存放于房间的一支射钉枪交给民警。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持有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诉讼经过的法律文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告知书、申请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告知书;
2.物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没收凭证;
3.书证:被告人杨某甲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抓获经过;
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持枪资格,非法持有一支射钉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伟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8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86页。
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取保候审相关文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